1996年3月1日下午,邵阳市隆回一中高二212班大扫除,学生范松应没有打扫卫生。第二天,班主任陈雪林将范喊到办公室询问,范一言不发。上课预备铃声响了,范擅自进了教室。上课时,陈到教室喊范去办公室处理此事,范仍不理不睬。陈去拖,范突然站起来,挥手抓伤陈的脸。
鉴于范经常违反校规,学校作出了对范给予勒令退学的处分,但考虑到范的前途,又为其联系到隆回二中继续学习,并答应如表现好可重回一中。6月,范回到了一中就读。
这年10月,范被诊断为中度神经官能症。1997年9月,范被湖南师大录取为自费生,入学不久神情异常。12月,邵阳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受隆回司法法律服务中心委托,作出鉴定:1、范患有精神分裂症;2、勒令退学对精神病发作起了诱发作用。
1998年8月,范父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判令隆回一中赔偿54万元。2000年9月1日,湖南省高院二审判决隆回一中一次性赔偿范8万元。
隆回一中不服二审判决,近日已向湖南省人大、省检察院、省高院申诉。
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欧阳涛认为:学校处分学生,如处分正确,不论出现何种结果,均不负责任。如处分不对,也要看此处分与学生的精神病发作是否有因果关系。
(《羊城晚报》2001.2.1)